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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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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称在真空钨丝炉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101]ZSZBGS[GK]2024008-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涉嫌存在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52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9月2日提出申请听证,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9日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闽都创新实验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2月27日组织开标,预算金额为800000元。2025年3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并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2025年5月2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显示“更正原因:因中标人你公司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规定“★3、最高温度:2000℃”。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上述规定响应为“★3、最高温度:2000℃”,“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显示“无偏离”。
采购人闽都创新实验室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公司发送《关于签订采购合同的通知函》,你公司收到该催告函后于2025年5月7日向其函复称,对于招标文件中参数“★3、最高温度:2000℃”,厂家认为这是最高温度不应该是验收温度,实际验收时需按照1800℃的工作温度进行,且双方对2000℃最高温度稳定维持时间存在分歧,综合研判后决定终止继续签订合同,放弃此次中标结果。2025年7月24日,你公司向本机关函复称,对于招标文件中参数“★3、最高温度:2000℃”,采购人闽都创新实验室要求以2000℃作为工作温度进行验收,但厂家认为这是最高温度不应该是验收温度,实际验收时需按照1800℃的工作温度进行,且双方对2000℃最高温度稳定维持时间存在分歧,综合研判后决定放弃中标。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关于榕财购〔2025〕第JB0402号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的答复书》、闽都创新实验室《关于“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榕财购〔2025〕第JB0401号)”的说明》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于2025年3月4日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你公司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你公司至今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以“招标文件中参数★3、最高温度:2000℃在验收时需按照1800℃的工作温度”为由明确放弃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已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3、最高温度:2000℃”的“无偏离”响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另你公司主张“双方对2000℃最高温度稳定维持时间存在分歧”但未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无法予以证明其与采购人存在该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综上,你公司以“在验收时需按照1800℃的工作温度”为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经复核,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0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4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800000元×5‰=4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相应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KAIYUN体育官方平台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