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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南湖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09-28点击次数:

  

关于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南湖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图1)

  一是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KAIYUN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在个别基金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风险。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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